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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4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相关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

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若公司未能实施,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

(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6.9 元/股(含)。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

类为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按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6.9 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

计本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43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31%。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

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六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可凭有效债权

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本次回购的股

份最终予以注销的,本公司将根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效期内提出的清偿债务

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

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

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每个工作日 9:00-12:00、

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松、金跃

    联系电话:028—85317909、028—86039232

    联系传真:028—86039232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

“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