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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8-12-0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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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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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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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 1071 号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硅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
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
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
人持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提
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法律意见书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价值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为公司为
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回购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购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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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
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
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该
议案包含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
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回
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回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系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但不
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首次公开发行 1,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硅宝科技”,证券代码为
“30001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公司
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回购股份所需
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低
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约的 1.31%,不会对公司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
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为 330,901,951 股,以本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所述回购资金最高限
额 3,000 万元人民币及回购股份平均成本不超过 6.9 元/股的价格计算所得,本
次回购股份约为 435 万股,以此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31%,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 330,901,951 股,其中有限售股
份为 64,034,655 股,无限售股份为 266,867,296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
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因此,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
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
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股份披露了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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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 年 11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
份事项中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补充规定》《业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用于本次回购股
份的资金不超过 3,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用自
有资金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
《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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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石   波                               冷    冰




                                                   易   昕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