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 1111 号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詹冰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王有 治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 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04,010,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203,434,57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有治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87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9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王有治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王有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步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74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李步春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李步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李铁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87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9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 99.4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李铁军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李铁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宋贵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97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9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宋贵祥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宋贵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郭斌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74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郭斌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 郭斌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杨丽玫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74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杨丽玫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杨丽玫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傅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87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9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6%。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傅江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傅 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邱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811,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28,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邱建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邱 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牟文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74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候选人牟文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0%,牟 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曾智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03,97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95,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7%。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曾智勇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50%,曾智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姬建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744,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6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姬建新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50%,姬建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2018)国浩(蓉)律见字第 1111 号”《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石 波 经办律师: 陈 杰 詹冰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