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3-27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
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
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
1 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 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专用账户。
个数。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
2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告。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