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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9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4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王进、王翊民、唐贤叶

                                                   2022 年 0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