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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并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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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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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6、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7、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未予说明;
     8、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9、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10、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11、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12、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
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
重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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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最新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 20%或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罚款;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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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
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拟定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
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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