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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审计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办事处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坚持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其中内审部负责人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
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
计质量。


                               第三章 内审部权限及职责
     第九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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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与年度审计计划;
     (二)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具体规则;
     (三)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查
证明材料;
     (七)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
部审计的询问;
     (八)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
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九)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反映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
     (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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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具体实施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有权建议公司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
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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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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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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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
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建议,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内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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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五章 自我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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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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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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