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总经理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效率化,确保公司
重大业务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
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 1
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应
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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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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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其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向总经理汇报;
(二)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签署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文件;
(三)就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四)协助总经理保障公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
(二)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审查、签署权限范围内的文件;
(三)参与审定公司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和
费用预算;
(四)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
资金收支情况;对公司资金、资产安全负责管控、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编制公司的财务分析报告,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
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如出现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会议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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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聘任及解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解聘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
定;
(三)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聘期
届满前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
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时,公司可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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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公
司董事、监事有权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提前向高级管理人员征集会议议题,并列出议题、
议程。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决定办公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原则上
不得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所有出席会议的人员均须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人意见的基
础上,最后由总经理决定会议的有关事项;
(二)总经理的决定与其他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执行总经理的决定,但个人
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表达);
(三)总经理做出决定后,与会人员应在具体实施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
保存 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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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进行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
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层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
4、签订重大合同的情况。
5、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6、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分管业务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
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由于工
作上失职或失误,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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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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