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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2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科技”或“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09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46.4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7%。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董事长之近亲属王

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2、2019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董事长

之近亲属王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9 日。

    6、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7、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9 年 7 月 19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9 月 9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 2019-2021 年三年累计营

                                                           业收入为 509,734.88 万元;

                                                               (2)公司 2019-2021 年三年累计归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050.46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考       万元,2019-2021 年三年累计股份支付费

核目标为: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47,652     用为 1,139.85 万元,公司 2020 年 4 月公

万元且 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6,968 万元。 司收购成都拓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称“拓利科技”)100%股份,拓利科技 2020

东的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公司投资并购相       年 5 月-12 月与 2021 年净利润合计为

关的所有损益,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2876.09 万元,则剔除考核年度与公司投

作为计算依据。                                             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和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后的净利润数值为 58,314.21 万元;

                                                               两项指标均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层面绩效       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09 名激

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的个人层       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 为合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为:100%和 0,即:                    格,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均为 100%。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

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9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6.43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 39,109.02 万股的 0.37%。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

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第二期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数量         售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1       王有强     副董事长、总裁         20             10               0
 2        黄强          总经理              8              4               0
 3       罗晓锋        副总经理             5             2.5              0
 4        李松         副总经理             8              4               0
 5        方丽         副总经理             6              3               0
 6        吴静         副总经理             6              3               0
 7       邱小魁        副总经理             7             3.5              0
 8       李媛媛       董事会秘书           4.96           2.48             0
          业务骨干(101 人)              227.9          113.95            0
            合计(109 人)               292.86          146.43            0

     注:1、本次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 万股为 3 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后续

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后注销。

     2、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须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

后续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9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4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09 名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10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46.43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对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由公司统一

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事项的独立财务报告认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硅宝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首次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