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
要程度决定是否报送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
                                        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正式公开。公司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八)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3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将有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信息进行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等。
     第十二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需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4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5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
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6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有关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