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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
体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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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
     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预报和报告:
     1、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
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
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5、提供重大担保;
     6、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7、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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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发生重大安全等事故,对公司经营或者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10、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11、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
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赠与或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
     8、租赁;
     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四)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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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2、募集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5)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6)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7)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8)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1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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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个
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 变更其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
     2、其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5、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其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
议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事项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发生上述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报告不
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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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漏公司秘密给予处分,并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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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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