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2022-08-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硅宝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普海 联系电话:18981932776
保荐代表人姓名:盖甦 联系电话:180083677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承诺:
“(1)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
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4)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是 不适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
低于 215,249 万元且 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16,536 万元;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47,652 万元且 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6,968 万元。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
公司投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7 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 2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出具如下限售承诺:
“(1)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是 不适用
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
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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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若各年度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比例(N)。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本人将
是 不适用
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
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李步春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是 不适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原董事郭弟民为公司大股东,为
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
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
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
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
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
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
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
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
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
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
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
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
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
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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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6.公司董事郭斌为王有治、郭弟民之一致行动人,为保
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
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
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
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
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
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 是 不适用
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
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
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
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
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4、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
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
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
丽玫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
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
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
突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
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硅宝科技
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
任何与硅宝科技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硅宝科技 是 不适用
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硅宝科
技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
务。若硅宝科技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
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硅宝科技。3、如
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
与硅宝科技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
立即通知硅宝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硅宝科
5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技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硅宝科技。4、
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
制或影响硅宝科技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硅宝科技遭受
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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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普海 盖 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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