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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5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字(2022)法意字第 2515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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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
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
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硅宝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宁雪伶(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
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

    2、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刊登了《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
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整在公司 6 楼会议室(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先生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一致。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成都硅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4,183,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517%,其中:




                                                                                  2
                                                       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113,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02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069,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
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178,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5%,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2,63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178,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5%,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2,63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88%,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78,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2813%,反对 11,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3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 50.9529%,反对 11,10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 49.04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大成 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守民律师                               苏绍魁律师




                                                     宁雪伶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