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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硅宝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4-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硅宝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普海                   联系电话:18981932776
保荐代表人姓名:盖甦                     联系电话:180083677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已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1
                   项     目                            工作内容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6 日
                                            结合近期监管规则的修订或制定情
                                            况,讲解监管法规的修订背景及关注
                                            要点,包括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事职责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内容,
                                            同时选取上市公司监管典型案例进行
                                            分析,强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与募集
                                            资金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就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承诺:“(1)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时间安排如
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是         不适用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 50%。(5)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解除限售条件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首次及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
营业收入不低于 215,249 万元且 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16,536 万元;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47,652 万
元且 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6,968 万元。上述
“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公司投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
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 2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出具如下限售承诺:“(1)若公司        是         不适用
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3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2)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若各年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3.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是        不适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
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李步春出具如下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
                                                               是        不适用
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长王有治、原董事郭弟民为公司大股东,为保障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分别
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
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
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
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
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
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
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公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
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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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6.公司董事郭斌为王有治、郭弟民之一致行动人,为保障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做出了以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
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
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
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            是        不适用
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3、如果本人或本
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
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
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
司。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
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
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
及利益冲突的承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杨丽玫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承诺函》,作出
了以下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将来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
硅宝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
产任何与硅宝科技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2、若硅宝科技认为
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硅宝科技的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硅宝科技提出受让请
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
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硅宝
科技。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
任何与硅宝科技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
即通知硅宝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硅宝科技能够接
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硅宝科技。4、本人将保证合法、
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硅宝科技正常经
营的行为。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
诺而导致硅宝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



                                               5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施
赔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022 年 11 月,因 2017 年利源精制非公
                                           开项目保荐机构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示函,保荐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了整改。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为公司对保
                                           荐机构的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普海                盖 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