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性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