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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
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时履
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论证了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
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
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0-2022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相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
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2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