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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20-08-2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为了完善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
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票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将按
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
础上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期内,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保证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二、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重大资本性支出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决策机制与审议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方面,合理提出
分红建议和方案;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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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二)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该年度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利润分配时间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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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
红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酌情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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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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