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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松
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松”)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
为 4.5 亿元的担保。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杭州新松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 2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由公司
提供 2 亿元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贷款银行的议案》,将杭州新松向中国进出
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 2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议案)变更为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1.3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交
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0.7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杭州新松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0 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