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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09  

                        证券代码: 300024             证券简称: 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1-007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
公告》,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担
任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
的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华泰联合证券承
继。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2021年1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1120154500000608       330,802,803.31   工业机器人项目
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6181601040006179      51,596,544.36   特种机器人项目

沈阳浑南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8112901012100091355    50,635,901.04   高端装备与3D打

分行                                                              印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312970261543           30,093,467.34   数字化工厂项目

沈河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50139460100000004     233,056.42    补充流动资金项

沈阳城内支行                                                      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简称“甲方”)分别与浦发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简称“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辉、张骁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