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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发生的关于签署还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松
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松”)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金额
为 4.5 亿元的担保。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杭州新松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 2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由公司
提供 2 亿元担保;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贷款银行的议案》,将杭州新松向中国进出
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 2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相关议案)变更为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 1.3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交
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0.7 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
    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杭州新松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0 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非财务方面,公司发现 1 项内部控制一
般缺陷,即公司在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之前,没有通知全体董事。建议
公司结合 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的专项独立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的运
用没有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2020
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事前认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性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