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1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