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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0-28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1-045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
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1〕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
       2021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03)
称,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888.66 万元—18,747.14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29.5 万元—6187.98 万元。2021 年 3 月 31 日,
你公司发布《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称,2020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74.86 万元—-42,533.34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184.02 万元—-61,042.5 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326%
—-384%以及-1086%—-16847%。你公司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
异。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三节第四部
分中,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披露为不适用,没有子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 号)第三节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董事会秘书赵立国以及财务总
监金庆丰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
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以及于海斌、曲道奎、赵立国、金庆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
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