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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
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
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生效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增
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
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盈利提升能力、企业成长性及运营质量能力。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