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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机器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9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沈阳新
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 1 -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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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或监事会,或独立董事要求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独
立董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应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独立董事要求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列明
提议审议的事项及提案内容。如会议通知遗漏了书面要求中要求审议的事项,而监事
会和提议股东、独立董事认为应该补正,则有权要求董事会补正。如董事会拒绝补正,

                                   - 3 -
则视为董事会拒绝接受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独立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
    会议通知依上述规定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监事会或提议
股东、独立董事的同意不得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三)如董事会在公告关于拒绝接受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未接到监事会和提议股东关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则视为监事会和提议股东已
决定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此后,如监事会和提议股东之全部或部分再次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应至少间隔三
个月后方可提出。
    (四)未经相关程序,监事会、提议股东不得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即使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亦属无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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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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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6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 7 -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违反前述内容,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8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9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而收购本公
司股份;


                                     - 10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达到标准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交易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
大会应当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已
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 11 -
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述规定。
    (三)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
联交易议案的具体表决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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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需向股东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公司必
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办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除特别指明外,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中“总裁”同“总裁(总经理)”。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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