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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8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广
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6.83 元/股向
符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谢晓尧:




   康熙雄:




   白   华: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