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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2022-08-26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阳普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

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

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投项

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

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

成,并且每月月底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工作计划

及实际进度。

    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

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审批

程序为: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总经

理→董事长→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

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

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以下内容: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

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

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

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

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

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且高于一千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

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

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