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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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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邮编 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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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普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熊鑫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阳普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
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
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
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及通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 29,250 股(已剔除邓冠华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 54,268,555 股,
其持有的股份未统计在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已剔除邓冠华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 54,268,555 股和赵
吉庆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 19,960,000 股)。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22 名,代表股份 36,843,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09%
(已剔除邓冠华先生已放弃表决权股份 54,268,555 股和赵吉庆先生已放弃表决
权股份 19,960,000 股),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邓冠华先生和赵吉庆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分别与珠海格力金融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邓冠华表决权放弃协议》《赵吉庆表决权放弃协议》,
截至目前,邓冠华先生已放弃所持有的公司 54,268,555 股股份表决权,邓冠华
先生一致行动人赵吉庆先生已放弃所持有的公司 19,960,000 股股份表决权,因
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包含上述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
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六项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承诺保
本类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0,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711%;反对 3,292,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7%;反对 3,292,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710,4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4235%;反对 3,16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8.5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52,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6%;反对 3,16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4,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3806%;反对 3,178,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4,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3806%;反对 3,178,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94,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3806%;反对 3,178,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580,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0713%;反对 3,292,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程俊鸽




                                                          熊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