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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通科技: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5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
                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
                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
                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
                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
                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二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       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
                           投资信息;


                (三)       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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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六条          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
                           析、判断和筛选;


                (二)       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
                           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
                           风险对策,分清轻重缓急。


第七条          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经理负责。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第六章的有关
                条款。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设
                           立分公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
                           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       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       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章         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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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
                           司利益最大化;


                (二)       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
                           配;


                (三)       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
                           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       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
                           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
                           制性规定;


                (二)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
                           司利益最大化;


                (三)       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
                           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       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
                           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六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
                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批。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等在内的投资
                方案及方案建议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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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单笔超过 1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对内投
                资以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审批。公司董事会可在适当权限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部分决策
                权。


                董事会审议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
                报告,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
                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
                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
                会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责
                成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同时应将上述情况及该投资项目的实施结果
                报公司股东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拟投资总额(包括对内和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时,该项投资须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
                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
                准;总经理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后责成董事会交由
                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规范关联交易
                行为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
                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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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由总
                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
                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
                           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
                           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
                           (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
                           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
                           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
                           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       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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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依据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
                           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
                           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
                           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
                           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
                           核和奖惩。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
                           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东大
                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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