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通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27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7
债券代码:123053          债券简称:宝通转债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上午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 1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8,085,71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2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6,724,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3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361,41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90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915,6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9,4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516,21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0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提名王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085,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15,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王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纪志成先生、马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审议《补选纪志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8,16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5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915,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纪志成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审议《补选马建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8,16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5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915,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马建国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律师、孟奥旗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