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宝通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5-1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1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
           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
           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2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3个月书
           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
           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八)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
                    升级或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九)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
                    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3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和/或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
           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
                      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4
                      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 本公司的股 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
                      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
             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5
             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
             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与会人员发
             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
             会记录保存10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6
第三十五条   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前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   《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   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