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3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工
作,完善集团化管理、管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制度,明确内部审计与纪律检
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机构和审计与纪检人员、审计与纪检机构的职
责和权限、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与纪律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
加强风险、内控管理,监督纪律执行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
法实行公司审计与纪律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改善
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与纪检机构和审计与纪检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对公司内部
控制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与纪律
检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纪律检
查委员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
监督、检查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纪检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
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与纪检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纪检人
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与纪律检查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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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审计与纪检工作质
量。
第十一条 审计与纪检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与纪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
守秘密;审计与纪检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财经风险监管
(一)指导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风控体系的
构建、财经风险评估、预警及应对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公司内部财经风险信息的收集,财经风险的分类管理,建成财经风险信息库并
进行动态维护;
(三)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财经风险的排查与处置;
(四)负责财经风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评价,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织开展财经风险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内控体系监管
(一)制定集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集团内部控制评价、考核工作;
(二)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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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管
(一)制定公司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各种常规审
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对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采购、营销、投资、财务等业务)进行年度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第十五条 管理效能监督检查
(一)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管理效能进行分
析,发现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进行投后规范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工作职责管理效
能监察。
第十六条 财经纪律监督检查
(一)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各项购买(包
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等)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定价制度、信
用条款等)、程序(实质上和形式上)及要求(包括董事长及集团相关领导的指示等)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各项销售合同或
销售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定价制度、信用条款等)、程序(实质上和形式
上)及要求(包括董事长及集团相关领导的指示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司预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集团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业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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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制度(包括授权审批制度等)、程序(实质上和形式上)及要求(包括董事长及集团相
关领导的指示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特别专项制度监督检查
(一)根据公司廉洁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置专门受理邮箱并根据举报或相关线索进行廉洁自律专项调查;
(三)对相关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保密;
(四)对举报内容查实并避免公司损失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其他
(一)完成董事长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将审计和纪律检查工作中了解、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汇报给集团董事长或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批示或作出处理意见,并由审计与纪律检查
委员会负责后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后续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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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与纪检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
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及其他内部管控系
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公司及部门相关会议;
(四)对审计检查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
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
计与纪律检查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与纪检准备。审计与纪律检查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与检查项目名称;
(二)审计与检查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与检查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与检查人员组织;
(五)审计与检查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经
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的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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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
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与检查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
与检查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与检查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施审计与检查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计与检查报告。审计与检查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与检查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与检查单位和部门应
在审计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被审计与检查单位对审计检查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与
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审计与检查人员应当将审计检查报告和被审计与检查
单位对审计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与检查服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与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与检查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与检查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
的意见后,应当在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上述反馈
意见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
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检查单位(部门)的名称:
(二)审计检查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检查过程记录;
(四)审计检查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与检查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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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检查档案,对工作中
形成的审计检查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
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应在
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长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和董事长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并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机制: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与纪律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七)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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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