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2-04-23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
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
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
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
分、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4月22日
附件: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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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宝通科技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