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公告2018-08-21
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 公告编号:2018-029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
于2018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存放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
行的募集资金全部更换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进行专项存储。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10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5
日成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6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
发行价人民币52.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7,0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44,491,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2,548,50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
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浙天会验字[2009]第256号验
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
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连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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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2010年4月15日,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2011年2月25日,本公司和子公司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与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支行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2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变更子公司同花顺数据
开发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决议,并于2012年4月19日撤销其在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4月19日,本公司和
子公司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3月10
日,本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延中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通过以上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含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2018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存放专户的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与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 账户号:95050155350000091)、
“同花顺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账户号:95050154800001581)等两个专户
中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朱志峰
先生代表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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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
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本次
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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