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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3-02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的,仍包含在内);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的,仍包含在内);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大交易。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
                                               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1
的事项。                                            ……
    ……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
如下:                                          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法人治理制度其他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法人治理制度其他
组织;                                          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        3、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本项第 1 款、第 2 款所述人士的关系       4、本条本项第 1 款至第 3 款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2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的关联人:
    ①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①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     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
之一的;                                       之一的;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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