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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3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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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372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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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取消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15、《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 155 号帝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午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防疫工作依然严峻,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
公司倡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同花顺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系统(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s://board.10jqka.com.cn/view/gddh2020/300033)向报名参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网络视频会议服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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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1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1,245,25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9.0560%。其中:中
小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17,103,0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1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656,400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2.9123%。其中: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5,65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123%。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 人,
共计代表股份 355,588,85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6.1438%。其中:中小股
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46,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91%。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
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题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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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0372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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