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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花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8-21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337747XE。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337747XE。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凭有效《中华人民共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凭有效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计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
营)。计算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
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设计、制作、
                                               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1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提出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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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票权。                                         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二)检查公司财务;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罢免的建议;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披露;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罢免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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