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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22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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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329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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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 155 号帝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上午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防疫工作依然严峻,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
公司倡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同花顺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系统(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s://board.10jqka.com.cn/view/gddh2020/300033)向报名参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网络视频会议服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三)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8
人,共计代表股份 369,302,038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8.6946%。其中:中
小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15,218,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09%。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071,29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2.6174%。其中: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071,2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617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
共计代表股份 355,230,74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6.0771%。其中:中小股
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47,5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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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
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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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2H0329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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