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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电气: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电气                  公告编号:2018-123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144,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85%;于解
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402,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81%。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10日,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
电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哈尔
滨 九 洲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李 文 东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467号,核准公司向李文东、李长和、张勇、刘立新、南易、朱书明、王唯
姣、王宇涵、杨艳侠、程辉、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清科联合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北京中电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郎威、李寅、赵晓红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昊诚电气”)99.93%股权。
     2015年12月1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
记材料,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60,603,204股,发行价格为
7.42元/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16日。上述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
的277,800,000 股增加至338,403,204股。
        截 止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343,032,204 股 , 其 中 限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115,664,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18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7,367,869股,占公

                                               1
司总股本的66.281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拟解禁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交易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李寅和赵晓红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在本次发行中
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李文东、李长和、张勇、刘立新、南易、朱书明、王唯姣、王宇涵、杨艳侠、
程辉(以下简称“管理层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9,097,035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不得转让;16,295,812 股股份(以下简称“剩余限售股”)按照下述约定
分期解禁: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5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至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管理层股东累计转让的股份数不超
过剩余限售股的 59.81%;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6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股份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至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
不超过剩余限售股的 78.23%;如果标的公司实现 2017 年承诺净利润,自本次发行的
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剩余限售股可以全部转让。如果标的公司未实现当年的
承诺净利润,则管理层股东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以股份及/或现金补偿
的方式),若股份补偿完成后,管理层股东当年可转让股份额度仍有余量的,则剩余
股份可予以转让。

    管理层股东各自解禁的数量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每一管理层股东获得的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数量/管理层股东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总数×当期解禁股份总数”
进行分配,管理层股东相互之间对上述股票限售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义云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清科联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新能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郎威在本次发行中认
购的股份的限售安排如下: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的股份
           股东名称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合计(股)
                                内不得转让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的股份


                                     2
                                        数量(股)        数量(股)
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04,233        1,793,979   4,298,212
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12,789          200,835   2,413,624
北京中电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27,321        1,380,692   3,308,013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19,554           74,834    894,388
郎威                                           565,347          405,003    970,350

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本次发
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日期安
排。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的业绩承诺

       1、管理层股东共同向公司承诺:标的公司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2015-2017
年度简称“考核期”)实现的经公司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
润(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750 万元、人民币 4,500 万元和人民币 5,100 万
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人民币 13,350 万元。

       2、标的公司考核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原则计算:

       (1)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与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否则,考核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

       3、公司应当分别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指定有证券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对标的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实际净利
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4、如标的公司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截至当年度的
承诺净利润之和,则管理层股东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补偿。

       公司在当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层股东
关于标的公司在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小于考核期内截至当年
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事实,管理层股东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利润补偿。

       支付补偿金额=(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考核期内截至当年度
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人民币 13,350 万元×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对价-已支付补
偿金额

       5、利润承诺补偿事宜具体按照下述约定执行:

                                         3
    (1)管理层股东应先以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补偿,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
告后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管理层股东合计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补偿股份
数量”),并在需补偿当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计股份
补偿事宜,对该等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考核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补偿股份数= [(考核期内截至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之和-考核期内截
至当年度期末实际净利润之和)÷人民币 13,350 万元]×(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对
价/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量

    (2)如补偿义务产生时,管理层股东合计所持公司的股份数不足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的,差额部分管理层股东应以现金补齐。

    (3)管理层股东各自需补偿的数量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确定,
管理层股东相互之间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计算公式为:

    管理层股东各自补偿股份数=各自用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的公司股
权比例/(管理层股东用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之和)*应
补偿股份数

    (4)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6、若公司在考核期限内向管理层股东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则股份补偿以前年
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管理层股东应随之赠送给公司;若公司在考核期限内实施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按照协议约定调整为:应补偿股份
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止 2018 年 12 月 16 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36 个月的
限售期已经届满。

    李寅和赵晓红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在本次发行中认购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5 年 11 月 18 日,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昊诚电气的股东变
更,本次交易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6 个月内(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最低价每股 7.82 元,均高于发行价,因此李寅、赵晓

                                       4
红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李寅、赵晓红所
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沈阳昊诚电气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3329 号),昊诚电气公司承诺期
利润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后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015 年                                         3,947.17                              3,888.61

2016 年                                         4,838.88                              4,759.66

2017 年                                         4,761.78                              4,756.22

小 计                                         13,547.83                             13,404.49

        2015 年至 2017 年合计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47.83 万元和 13,404.49 万元,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承诺业绩为 13,35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数 54.49 万元,完成累计承诺盈利的
100.41%。管理层股东无需就 2017 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144,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85%;于解
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402,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8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7位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备注
号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李文东                      4,383,923          1,229,961          1,229,961
 2      李长和                      4,150,587          1,164,496          1,164,496
 3      张勇                         965,287               270,823          270,823
 4      刘立新                       759,815               213,175          213,175
 5      南易                         608,990               170,860          170,860
 6      朱书明                       571,438               160,324          160,324
 7      王唯姣                       571,438               160,324          160,324
 8      王宇涵                       289,732                81,288           81,288


                                          5
 9      程辉                              180,049           50,515              50,515
10      杨艳侠                            163,380           45,838              45,838
        北京嘉华创业投资有限
11                                         74,834           74,834              74,834
        公司
        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
12                                        200,835          200,835             200,835
        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新能投资中心
13                                       1,380,692       1,380,692         1,380,692
        (有限合伙)
        北京智诚盛景创业投资
14                                       1,793,979       1,793,979         1,793,979
        有限责任公司
15      郎威                              405,003          405,003             405,003
16      李寅                         58,063,702          8,370,602                  0        注1
17      赵晓红                       40,627,951          8,370,602                  0        注2
                 合计               115,191,635         24,144,151         7,402,947

      注1:李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因此本次解除限售数量8,370,602股,全部变更为高管锁定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注1:赵晓总为公司副董事长及总裁,因此本次解除限售数量8,370,602股,全部变更为高管

锁定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        115,664,135     33.7182%    -7,402,947     108,261,188        31.5601%

高管锁定股                  82,422,949     24.0278%   16,741,204       99,164,153        28.9082%

首发后限售股                33,241,186      9.6904%   -24,144,151       9,097,035         2.6519%

 二、无限售条件股          227,367,869     66.2818%    7,402,947      234,770,816        68.4399%

      三、总股本           343,032,004     100.00%               0    343,032,004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九洲电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
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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