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和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我们认为:公
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出具的鉴证意见。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既遵循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又兼顾了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
分配方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
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制定的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该薪酬与考核方案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
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能够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同意上述薪酬与考核方案。
六、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同时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一年
以内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
保债权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资金购买
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上
述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七、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
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要求,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九、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融资业务需求,2019 年度公司
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为累计申请总额不超过 87,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
利于促进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
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以上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提供此次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明远 李丛艳 崔丽晶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