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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
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发行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修订稿)议案提交至股东
大会逐项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后,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拟定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后,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拟定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后,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已调整,公司根据前述调整拟定《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
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鉴证。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
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七、关于泰来九洲新清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泰来九洲新清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银行借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此次担保有利于优化新清
光伏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电力相关产品
的收益可以覆盖项目借款的利息及本金,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