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4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相关
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资本运作计划等
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
相关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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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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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光 丁云龙 张成武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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