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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告2019-02-14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于今日
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提交
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
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
案,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
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 10 时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 3325 万股(占上海宜黎
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
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竞买公告》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25 万股股票(证券名称:朗
科科技,证券代码:300042)。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标的物的价值受市场行
情等因素影响较大,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承
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成交后股票过户相关限制约束请咨询证券
管理机构。
    2、拍卖价格信息:
    起拍价:45486 万元,保证金:4549 万元,增价幅度:150 万元及其倍数。
    注意事项:以 2019 年 3 月 23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即 MA20)乘
以股票总股数为起拍价。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
格。
    3、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
加竞买。
    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 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经
达到 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证券法》等的
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公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并且受托人报名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
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拍卖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
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特别提示:如若家庭成员共同竞买,需在竞买开始前
一同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 10 时止接受咨询
(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5、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
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
次拍卖活动结束前,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
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6、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前与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联系。
    7、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网络竞价开始前
三日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
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
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
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8、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
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
的物:(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
会机构或者组织;(4)上述第 1 至 3 项规定中提到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9、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后,买受方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
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物权
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
户费),均由买受方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行政部门自
行查询,与拍卖辅助机构、拍卖法院无涉。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
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10、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
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
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
的,原买受方不得参加竞买。
    11、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
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
公拍网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
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
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12、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
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13、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 EMS 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
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经过 5 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14、拍卖成交后,买受方应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 16 时前一次性缴入法院指
定账户(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账号:
6228400037115955360),并在缴纳尾款后 7 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
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200 号)签收《拍卖
成交确认书》,领取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启动拍卖标的物交付、过户手续。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支小姐)
    拍卖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21-64388126 18121297991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 转 4321 。
    其他涉及公拍网技术问题,请向公拍网客服咨询,电话:400-820-3720。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200 号。
    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次拍卖标的物进
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拍卖机
构及任何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看样服务,各竞买人务
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为不同主体,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截止目前,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重大不利影
响。
    2、目前拍卖事项已进入公告阶段,后续将涉及交纳拍卖保证金、竞拍、缴
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该拍卖事项所涉股份不分拆拍卖,如上述
程序顺利完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截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上海宜黎仍有共约 3.5
亿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支付(其中未支付原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约 3 亿元,未支付成晓华先生 5,000 万元)。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股权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
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