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三)2020-06-1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15人,分
别为高红、梅佳妮、宋欣、田含光、魏卫、邢天昊、于波、邓国顺、邓丽琴、刘
锋、王荣、晏小平、张咏梅、马国斌、庄泽标(排名不分先后)。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人均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所
有董事候选人均已接受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人反对提名马国斌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反对的主要理由:
马国斌先生自2014年2月19日至今担任朗科科技董事及投资规划与管理部总监,其
上述任职期间未向董事会正式提请讨论任何投资规划相关事宜,未向朗科科技提
交其作为公司投资规划与管理部总监应予提出的任何投资规划或报告,且其长期
缺勤、严重违反朗科科技规章制度,马国斌先生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从朗科科
技共计领取报酬403.75万元,数额巨大,但其长期怠于履行董事职责,不能维护
股东及公司利益,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具体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
发布的公告《关于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一)》。
根据上述除马国斌外的1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公开资料等信
息,本人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采取证券监管
措施的情形。本人认为除马国斌外的1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均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
本人同意将上述除马国斌外的1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共8人,分别为
股东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名的仇夏萍、黄志业、李小磊、叶伟杰、朱震
宇,公司股东邓国顺提名的林卓彬、夏斓、钟刚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人均具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均已接受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反对提名黄志业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反对的主要理由:黄
志业先生作为现任独立董事已丧失独立性及专业判断,滥用其朗科科技独立董事
职权服务于王全祥个人,沦为王全祥在朗科科技董事会的代言人,不能客观中立
地代表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黄志业先生作为财务专业的独立董事,其向朗科
科技所提出的要求明显缺乏财务合理性,极大地浪费了公司资源,存在滥用独立
董事职权之嫌。具体请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发布的公告《关于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二)》。
根据上述除黄志业外的7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公开资料等信息,各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均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因此,本人同意将除黄志业外的7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杨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