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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 Inc.进展的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因认为
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 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在美国以 PNY 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公司于近日收到了 PNY 公司支付的许
可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 18、 19 层
    被告: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 10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 PNY 公司违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在美国以 PNY 公司为被申请
人提起了仲裁。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 PNY 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公司
承担其在本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 PNY 公司的起
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 PNY 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
PNY 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
院裁决;同时美国 PNY 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
和解协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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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16 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 PNY 公司双方
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收到美国仲裁员 Hon.WilliamG.Bassler 签发的
《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6,829,672 和
US 7,788,447 被无效前,美国 PNY 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
②美国 PNY 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
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
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
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 不属于
《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 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
技的美国专利 US 8,332,585 和 US8,074,024 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
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 年 7 月 21 日后采购
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 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
可费;⑥美国 PNY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
的成品,美国 PNY 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
PNY 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
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 PNY 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
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
需按照 《和解协议》的第 6 条或者第 8 条缴纳许可费;美国 PNY 公司需向朗
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 PNY 公司
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
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
PNY 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
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收到美国仲裁员 Hon.WilliamG.Bassler 签发的《最
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 年 10 月 6 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
组成部分;②美国 PNY 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 2017 年 10
月 6 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 PNY 公
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 6,926,826 美元,不包括利息;④美国 PNY 公司应向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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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利息 788,172 美元;⑤美国 PNY 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 21 天内,向公司总
计支付 7,714,998 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
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
的申请。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7 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6 日作
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
认仲裁员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2、驳回 PNY 公司撤销
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
    PNY 公司不服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6 日作出的裁定,向美
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6 日
作出的裁定。
    PNY 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裁定,向
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收到美国联
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裁定,驳回 PNY 公司请求复审的
请求。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2017 年 10 月 12 日、2018 年 4
月 2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9 年 2 月 11 日、2019 年 5 月
24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2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 PNY Technologies,Inc.起
诉资料的公告》、《关 于起诉 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 公告》、《关于 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 PNY Technologies,Inc.
进展的公告》、《关于 PNY Technologies,Inc. 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
起诉 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 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
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 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 关 于 起 诉 PNY Technologies,Inc. 进 展 的 公 告 》、《 关 于 起 诉 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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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收到了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 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 PNY 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
5,037,530.9 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2017 年 1 月 1 日
之后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公司正在等待 PNY 公司申报。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PNY 公司本次支付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积极影
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际结算贷记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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