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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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912/FY/2020-462
致:深圳市朗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法 律 意 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关 于 深圳 市 朗科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 之法 律 意见 书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程序
公 司 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 第五 届 董事 会第 五 次( 临 时) 会 议, 决
议 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召 开 公 司 2020 年 第三 次临时 股 东大 会 。
公 司 董 事会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公 司指 定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上刊 载了《 深
圳 市 朗 科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三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
前 述会 议通 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 股东的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相关事 项, 以 及 “ 可 以 以书 面 形 式 委 托代
理 人 出 席会 议 和参 加 表决 , 该股 东 代理 人 不必 是本 公 司股 东 ”的 文 字 说 明 。
( 二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 程序
公 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 采 取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相 结合 的 方式 召 开。本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深 圳 市南 山 区高 新 技术
产 业 园 高新 南 六道 朗 科大 厦 19 楼 会议 室 召开 ,由 公 司董 事 长魏 卫 先生主 持。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 票时 间: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进 行 网络 投 票的
时 间 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投 票 的时 间 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公司 发 出的 本 次股 东 大会 会 议通 知 的时 间、方 式及 通
知 的 内 容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范性 文 件及《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本次 股 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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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 之法 律 意见 书
会 召 开 的实 际 时间 、地 点 、方 式 与会 议 通知 所 载一 致;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
与 召 开程序 符 合有 关 法律 、 法规 、 规范 性 文件 及《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及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 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
(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
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 律师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截 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 下 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 理人 的 身份 证 明、授权 委 托证 明 文件 进 行了 核 查,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 共 2 人,代 表公 司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 35,649,576
股 , 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 17.7892%。
通 过 网络 投票 系统 进行 投票 的股 东资 格身 份已 经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5%。
出 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及参 加网 络投 票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合计 人
数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742,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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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 之法 律 意见 书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序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就 会 议 通 知中 列
明 的 事 项以 记 名投 票 方式 进 行了 表 决,本次 股东 大 会审 议 事项 与 会议 通 知列
明 事 项 相符 。公 司 按《 公司 章 程》规定 的 程序 进 行计 票、监 票,当场 公 布表
决结果。
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 东
提 供 网 络形 式 的投 票 平台 。公 司 本次 股 东大 会涉 及 影响 中 小股 东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 , 已对 中 小股 东表决 情 况单 独 计票 并 公布 。
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公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表决 程 序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规 范
性 文 件 以及 《 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
( 二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结果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 票结 束 后,公司 合 并统 计了 现 场投 票 和网 络 投票 的
表 决 结 果。 根 据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的 合 并统 计结 果 ,议 案 表决 情 况 如 下 :
审 议 通 过议《关 于 继续 使 用超 募 资金 及 闲置 募集 资 金进 行 现金 管 理的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意 35,649,576 股( 占 出 席 股东 大 会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99.7392%) ,反 对 93,200 股 , 弃 权 0 股。
中 小 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同 意 0 股,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 者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0%; 反 对 93,200 股 ,弃 权 0 股 。
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 ,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 决程 序 及表 决 结果 符 合法 律 、法规 、
规 范 性 文件 及 《公 司 章程 》 的规 定 ,表 决 结果 合法 有 效。
四 、 结 论 意见
本 所 律 师认 为,公 司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召 集及 召 开程 序、召 集人 与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资 格、表 决程 序 与表 决 结果 等 事宜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范性 文 件及
《 公 司 章程 》 的规 定 ,本 次 股东 大 会决 议 合法 有效 。
本 法 律 意见 书 正本 肆 份, 无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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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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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小栩
负责人:
马卓檀 计云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