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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定期)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在朗科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其中马德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通知
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第五届监事会主席李泳著女士召
集、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0 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
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监
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认为:审议《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0   年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



                                    1/5
年度报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要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2020 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
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公司 2020 年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公司
编制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
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公司
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将违规存放和使用的募
集资金的本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
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除
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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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
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20,04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5 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20,000
元;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预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 122,312,298.11 元
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剩余资本公积金 535,657,149.85 元。
    本预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
况。
    监事会同意 2020 年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1,025.09 万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
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
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监事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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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之   一者;
       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三)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   形。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     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
       形。                               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职务。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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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2                                         见。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 司 修 订 后 的 《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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