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朗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
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与现有管理水平相称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万
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
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
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万元,
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
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
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集资金
账户。
4、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
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
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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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在未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
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三、关于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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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小磊:
仇夏萍:
钟刚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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