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2-06-21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
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其中董事邢天昊、于波、王荣、李小磊、仇夏萍、钟刚强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
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福池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
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确定李泽海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完成增补后,该名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泽海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确定罗绍德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完成增补后,该名独立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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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独立董事就任前,
申请辞职独立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候选人罗绍德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
订。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1 员是指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营 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销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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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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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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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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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离职后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离职后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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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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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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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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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1/2。
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8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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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副总监、营销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委
股东大会审议。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 2、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款规定标准的担保; 规定标准的担保;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 资产 30%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赠与、承包、租赁; 务资助除外)。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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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对外投资。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下: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金额在人民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 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 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金额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 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批准。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由总经理向董
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 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
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应于每月 10 日 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前向全体董事报送上月关联交易报表,若董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金额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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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对关联交易提出疑问,总经理应于 2 天之内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报送给全体董事。 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笔关联 外),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
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
董事会在其决策权限范围内可授权董事
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
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长、总经理审批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
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应由总经理
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 供财务资助除外),董事长、总经理审批上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事项的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议。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 进行规定。
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
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
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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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名。
期限为 2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 2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11 解聘。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副总监、营销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12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13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14 等事宜。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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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
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有机衔接,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
制定的《董事长工作细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2 票弃权。
上述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独立董事李小磊弃权。弃权理由:公司《章程》
的修订、重大制度的制定和修正对于公司未来发展非常重要。鉴于本人已提出辞职,
公司部分董事也正在更换过程中,以上重大决策待新任董事正式履职后再行决策更
有利于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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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独立董事仇夏萍弃权。弃权理由:鉴于修改和
新增内容比较重要,对公司今后的经营和管理及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一时很难
作出清晰判断,经慎重考虑,我选择弃权。
独立董事钟刚强发言:《公司法》有一些修订,公司目前的部分配套制度时间
较久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符合之处,本次修订和新制定的制度,基本上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司相关制度的修订是有必要的。同时,
朗科科技过往未制定董事长的行为规范,本次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也是必要
的。我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在朗科大厦 19 层会议室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
《 关 于 召 开 20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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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泽海简历:
李泽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级会计师。先后任职韶关远大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起任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总监,2017
年 7 月起兼任韶关市鸿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泽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
系。
李泽海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罗绍德简历:
罗绍德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硕士,会计教授,硕士生导
师,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 35 年,教授过初级财务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高级
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学、会计理论研究等课程;在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 50 多
篇;主持和参与完成多项课题;主编会计专业教材 10 多本。曾任广东省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理论研究会委员。1996 年 4 月至今在暨
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任教。
罗绍德先生从 2007 年开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从事独立董事工作已经 15 年,
曾担任过广东巨轮股份、云铝股份、中恒集团、爱司凯、集泰股份、宇新股份等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现在担任中金岭南和佛塑科技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罗绍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
关系。
罗绍德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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