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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
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核查,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与现有管理水平相称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几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具体为:
    1、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
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
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
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2、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
所律师费用50万元、4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
万元,这三笔律师费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
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3、2012年计结存入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
万未按规定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上述款项本息归还到募
集资金账户。
    4、2013年1月2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
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
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上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信息存
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
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发放2022年度公司高管年终奖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关于发放2022年度公司高管年终奖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高管年终
绩效奖发放方案是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更好地
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定期)会议关于发放2022年度公司高
管年终奖的相关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


   罗绍德:



   雷群安:



   钟刚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