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09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与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海德复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张慧德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朱军
签署日期:2018 年 11 月 9 日